共享电单车,“准入筛选”不是监管

  • 来源:中国发展改革报社
  • 2026-06-12 17:10:26

共享电单车补的是短途接驳“最后一公里”,但也最容易在治理压力下,被简化成一道粗暴办法——先决定谁能进,再去补怎么停、怎么管。这条路省事,却常常踩线。

今年3月,最高法工作报告点名提到:“某地就共享电单车设定特许经营权并授予特定公司,法院审理认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依法判令撤销。”该案即(2023)最高法知行终1011号,列入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9月发布的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案例一):二审认定,相关部门在该领域设定并授予特许经营权,缺乏法律依据、超越职权范围,且构成反垄断法所禁的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终审判令撤销该特许经营权设定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第4期)》也从“批量纠偏”角度印证同类病灶:部分地方通过违规特许经营权拍卖、以独家战略合作协议锁定单一主体或以招标指定唯一运营方等方式变相限制共享单车与共享电单车企业公平进入,均被要求整改。 

城市当然要管停放秩序、承载与安全,但监管的合法性来自法定权限与公开程序,而不是行政之手替市场挑赢家。总量与配额若走向独家化、不公开、不动态调整,就会从公共秩序工具蜕成行政性壁垒;反过来,规则公开、准入非排他、配额随履约考核浮动、退出机制可预期,才是把选择权交回合规竞争与用户。

说到底,政府当裁判,不当“指定赢家”的经纪人。断了“以准入代监管”的路径依赖,共享电单车才能跑在法治轨道上。